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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拍摄许可证办理条件及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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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影拍摄许可证办理条件及材料。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电影进口业务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指定电影进口经营单位经营;未经指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电影进口业务。进口供公映的电影片,进口前应当报送电影审查机构审查。报送电影审查机构审查的电影片,由指定的电影进口经营单位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临时进口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电影片临时进口手续;临时进口的电影片经电影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和进口批准文件后,由电影进口经营单位持进口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想要进行电影的发行除了拥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还需要什么呢?《电影发行许可证》当然是必不可少的资质了,依据《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2号令)、《电影企业经营许可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申请《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并不是所有的影视机构都可以申请的,申请的单位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申请条件:

  1、有电影发行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4、受电影出品单位委托代理发行过两部电影片或受电视剧出品单位委托发行过两部电视剧

  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场所和设备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电影发行单位章程

  4、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及专业人员相关资料

  6、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7、已代理发行影视片的委托证明等材料

  8、《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扩展资料:

  关于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资格认证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发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17号),就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资格认证制度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凡我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地(市)级以上电影单位和电视台、电视剧制作单位,以及在地(市)级以上工商部门注册的各类文化影视法人单位(不含外资的独资企业)从事摄制电影业务(不含中外合作摄制电影业务),均可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申请领取《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以下简称《单片证》)。

  二、凡申请领取《单片证》的单位,必须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严格执行《电影管理条例》和国家各项电影法规。

  三、申请领取《单片证》的单位,须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1、工商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副本;

  2、本单位的资金证明和制作影片的资金来源及数额;

  3、拟摄制电影的文学剧本一式十份。

  四、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单位的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在30日内对其电影文学剧本、单位情况进行审核并作出资格认证决定。审核合格的,发放该影片《单片证》;审核不合格或电影文学剧本需要修改的,应说明理由或提出剧本修改意见。

  五、申请单位所申请的影片获得《单片证》后,方可按批准的剧本进行拍摄。

  六、获得《单片证》的单位,享有该影片一次性出品权,既可独立出品,也可与其他制片单位联合出品。

  七、获得《单片证》的单位,最多可与两个电影制片单位(含文化影视单位)联合出品,且各自投资均不得低于该影片总成本的三分之一,方可共同署名出品单位、出品人;如联合摄制影片,其组合单位也不得超过三个,且各自投资不得低于该影片总成本的三分之一,但合作单位可不限于电影制片单位或文化影视单位。

  八、《单片证》实行一片一报制度,即每拍一部影片须按本办法的报审程序重新申报。

  九、取得《单片证》后,其出品单位可凭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到注册地工商部门增加摄制电影的经营业务。

  以上是关于“电影拍摄许可证办理条件及材料”的相关介绍,如果有相关疑问,欢迎咨询在线客服,为您作出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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